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74號聲請人 柳薇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柳薇薇與相對人 鄒富介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相對人鄒富介之親屬系統表。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