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987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喜市多寵物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ㄧ、本件依兩造所訂授信合約書第13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ㄧ
審法院;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ㄧ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喜市多寵物有限公司(下稱喜市多公司)於民國95年9月8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9月8日起至97年
3月8日止,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共分18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4.48%機動計算(現為8.66%),倘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喜市多公司僅攤還本息至96年6月8日即未再清償,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如主文第ㄧ項所示之本金及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已經屆期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判決等情。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合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臺幣客戶基本資料、放款帳戶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按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如主文第ㄧ項所示之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8,15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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