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1號聲請人 曲子安 法定代理人 施鳳 聲請人施鳳相對人 曲聰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4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
該函已於101年6月13日送達聲請人住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