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24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原告
請求確認其簽發於被告之本票面額美金20萬元,其中美金32,000
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71,264(依臺灣銀行民國97年10月29日之牌告匯率,以1美
元折合新臺幣33.477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以及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
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