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鵬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台中市政府與被告鵬環工程有限公司就本件契約所生
之爭執,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契約影本可稽,依前述規定,即應由
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