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賴婉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宏繽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0,000元(以原告起訴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買賣價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