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原告 林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應將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土地上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拆除,將土地返還給原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於104年5月25日收受裁定,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