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6號

原告漳○○

訴訟代理人 黃斐瑄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被告漳○○

楊○○○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被繼承人洪○○○之遺產項目及價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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