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林永寶
廖主二 被告億昌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成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9,876元,應繳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894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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