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上訴人 陳新興 訴訟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被上訴人 陳柏榕
陳麗珠 陳楊美代 陳柏瑋 陳麗瑛 陳麗真 陳敏慧 陳靜芬 陳鈺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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