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100號
原  告  王秀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丁男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新臺幣3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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