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594號聲請人 陳逸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明獎謝秀暖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相對人吳明獎、謝秀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45萬元是否有誤?(聲請狀所附之本票票面金額3張合計為150萬元)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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