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48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
號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 連進富 與 連富吉 之關係。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