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8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胡祐彬 洪敏智 送達代收人 徐碩彬 被告 林蘇鸞
林杏鍬 被告兼下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晉賢 被告 林芸如 被告兼下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豊致 被告 林子傑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瓊華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複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
陳佳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三行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繕及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