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聲請人 陳可馨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㈠補正以聲請人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向付款人為掛失止付之
通知書。㈡補正以聲請人父、母為法定代理人所簽章之聲請狀。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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