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廖光麒
廖光耀 廖朝安 (即祭祀公業 廖維禎 管理人)被告 廖上博 上列原告因被告侵占、背信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將原無罪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免訴判決在案。依首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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