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監宣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390號聲請人 陳炳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向本院陳報親屬系統表、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暨同意書、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及醫師,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甲○○為監護宣告,惟未提出親屬系統表、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及醫師,前經本院發函通知命其於送達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函文已送達聲請人,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一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誤,是為順利本件程序之進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陳報如主文所示之親屬系統表、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及醫師,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月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