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30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28、30樓代理人 王伯豪 債務人 蘇彥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