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千華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鳳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裁定如下: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文鳳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29,156元【即(000000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5,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家事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以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