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185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宥家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黃宥家(原姓名 黃宥潾 )、黃 李嬌蓮 、 黃建榮 、 黃建富 、 黃浚豐 、 黃宥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死亡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具當事人 適格 之被告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遺產附表。
三、原告非被告 黃李嬌蓮 、黃宥騰之債權人,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黃李嬌蓮與黃宥騰間就彰化縣○○鎮○○路000號房屋之贈與債權行為,及塗銷該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請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