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抗告人 張秋霞 上列抗告人與被繼承人 朱永松 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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