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告 李家福
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乃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11年11月12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三:因應110年度訴字第1344號、110聲字952、954號判決致社區遭凍結212萬元之解決方案決議案、議題四:甲至己棟通道防火門工程決議案之決議不存在」,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