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豐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鑑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純儀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被告巫純儀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映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