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902號債權人 陳景怡 上列債權人陳景怡因與債務人 李志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景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請求自民國111年7月9日起算之依據及其釋明文件(蓋依聲請狀所附之還款協議書係記載自112年3月20日開始還款,為分期付款且無加速條款,倘係依本票請求,請補正本票之提示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