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4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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