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1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箱法定代理人甲○○
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沈錫輝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1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箱法定代理人甲○○
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