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1號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劉鴻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9476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0426元,共計新臺幣69902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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