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33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示,聲請之標的數量一、中記載「,及自(如附表)之利息起算日……」,然聲請狀中並未附附表,請具狀補正,以供本院審核。
二、本件債務人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