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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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41號原告 陳李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天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131號),惟被告林天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