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立彬選任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被告蘇信義選任辯護人 黃泓勝 律師被告 黃韻萍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選任辯護人黃泓勝律師被告 許毓癸 選任辯護人 陳致宇 律師被告 洪嘉民 選任辯護人 黃旭田 律師
許樹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381號、109年度偵字第14945號),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立彬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蘇信義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韻萍犯如附表一編號5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許毓癸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洪嘉民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黃立彬與 黃咸碩 (另行審結)係父子,黃立彬係址設臺南市○○區○○0路0號同安成有限公司(下稱同安成公司)之股東兼董事長,迄於民國103年9月30日退休,而黃咸碩於101年任職於同安成公司,擔任業務副理;許毓癸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國英高壓軟管有限公司(下稱國英公司)之負責人;蘇信義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福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澤公司)之負責人,黃韻萍則係福澤公司之業務助理及採購人員;洪嘉民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4樓達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達麒公司)登記負責人 江牡丹 配偶,亦係達麒公司實際負責人。而台灣 中油 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下稱中油桃園煉油廠)自98年起至107年間陸續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可撓性金屬軟管」相關採購,依政府採購法進行公開招標,黃立彬及黃咸碩明知政府採購制度,須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不得使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然為使上開採購案開標時,符合政府採購法應有3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並使同安成公司得以順利得標,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黃立彬知悉中油桃園煉油廠於98年6月24日公告辦理「可撓性金屬」採購標案(採購案號:I8I98D041-3,下稱I8I98D041-3採購案)公開招標,並知悉福澤公司及達麒公司無意參與投標,惟恐參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竟與蘇信義、洪嘉民等人共同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黃立彬指示同安成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製作福澤公司參與I8I98D041-3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及填寫高於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蘇信義則指示福澤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提供投標所需資料,並在已製妥之投標文件,蓋印福澤公司之大小章;黃立彬並指示同安成公司不知情之某員工刻達麒公司大、小章,用以製作達麒公司參標I8I98D041-3採購案之投標文件,而洪嘉民則提供達麒公司之完稅證明(401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等投標所需資料。嗣於98年7月7日辦理規格標開標,計有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達麒公司及乙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乙萱公司)參標,使中油桃園煉油廠承辦人員因而誤信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達麒公司3家公司互相競爭,已達法定3組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進行開標程序。於98年7月10日審標結果,福澤公司及乙萱公司均因投標所報規格與招標規範不符,達麒公司則因所附資料不完全,而未通過審查,僅同安成公司合格通過審查,其後98年7月16日辦理價格標開標,同安成公司投標價格原為新臺幣(下同)186萬9,900元,經比減價後,同安成公司最終以180萬元得標I8I98D041-3採購案,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黃立彬知悉中油桃園煉油廠於99年9月15日公告辦理「可撓性金屬軟管(共乙批)」採購案(採購案號:I8I99D098-6,下稱I8I99D098-6採購案)公開招標,並知悉福澤公司及達麒公司無意參與投標,惟恐參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竟與蘇信義、洪嘉民等人共同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黃立彬指示同安成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製作福澤公司參與I8I99D098-6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及填寫高於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黃立彬並指示同安成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利用其所持有之上開達麒公司之大、小章,用以製作達麒公司參標I8I99D098-6採購案之投標文件,而洪嘉民則提供達麒公司之完稅證明(401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等投標所需資料。嗣於99年9月29日辦理規格標開標,計有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及達麒公司參標,使中油桃園煉油廠承辦人員因而誤信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及達麒公司3家公司互相競爭,已達法定3組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進行開標程序。於99年10月1日審標結果,福澤公司及達麒公司均因未附投標所報規格相關資料而未通過審查,僅同安成公司合格,其後於99年10月5日辦理價格標開標,同安成公司投標價格原為319萬5,000元,經比減價後,同安成公司最終報價為310萬元,因高於底價無法決標。其後,中油桃園煉油廠則於99年10月11日公告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嗣於99年10月20日辦理開標,僅同安成公司參標,於99年10月21日辦理審標,同安成公司亦合格通過審查,並於99年10月25日辦理價格標開標,同安成公司投標價格原為319萬1,400元,經比減價後,同安成公司最終以310萬元得標I8I99D098-6採購案,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㈢黃立彬知悉中油桃園煉油廠於101年9月13日公告辦理「可撓性金屬軟管」採購案(採購案號:I8I01D092-3,下稱I8I01D092-3採購案)公開招標,並知悉福澤公司及達麒公司無意參與投標後,惟恐參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竟與蘇信義、洪嘉民等人共同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黃立彬指示同安成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製作福澤公司參與I8I01D092-3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及填寫高於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黃立彬並指示同安成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利用其所持有之上開達麒公司之大、小章,用以製作達麒公司參標I8I01D092-3採購案之投標文件,而洪嘉民則提供達麒公司之完稅證明(401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等投標所需資料。嗣於101年9月25日辦理規格標開標,計有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及達麒公司參標,使中油桃園煉油廠承辦人員因而誤信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達麒公司3家公司互相競爭,已達法定3組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進行開標程序。於101年9月28日審標結果,福澤公司及達麒公司均因投標所報規格與招標規範不符而未通過審查,僅同安成公司合格通過審查,其後於101年10月2日辦理價格標開標,同安成公司投標價格原為339萬2,550元,經比減價後,同安成公司最終以335萬元得標I8I01D092-3採購案,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㈣黃立彬知悉中油桃園煉油廠於103年8月22日公告辦理「可撓性金屬軟管」採購案(採購案號:I8I03D129-5,下稱I8I03D129-5採購案)公開招標,黃立彬因準備退休,攜同黃咸碩向無投標意願之蘇信義及許毓癸徵求以福澤公司及國英名義投標,並告知將由黃咸碩承接其業務,其後黃立彬及黃咸碩知悉福澤公司及國英公司無意參與投標後,惟恐參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竟與蘇信義、許毓癸等人共同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黃立彬指示同安成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製作福澤公司參與I8I03D129-5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及填寫高於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蘇信義則指示福澤公司不知情之員工提供投標所需資料,並在已製妥之投標文件,蓋印福澤公司之大小章;另由黃立彬指示同安成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製作國英公司參與I8I03D129-5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及填寫高於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復由許毓癸提供投標所需資料及提供國英公司大、小章供黃咸碩蓋印而完成投標文件製作。嗣於103年9月5日辦理規格標開標,計有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國英公司及誠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兌公司)參標,使中油桃園煉油廠承辦人員因而誤信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國英公司3家公司互相競爭,已達法定3組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進行開標程序。
於103年9月11日(起訴書誤載為103年10月1日)審標結果,國英公司及誠兌公司均因投標所報規格與招標規範不符而未通過審查,僅同安成公司及福澤公司均合格通過審查,然於103年9月18日辦理價格標開標,同安成公司投標價格為343萬8,015元、福澤公司投標價格為359萬8,770元,同安成公司報價為最低標,最終以343萬8,015元得標I8I03D129-5採購案,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㈤黃咸碩知悉中油桃園煉油廠於105年1月12日公告辦理「可撓性金屬軟管,油槽檢修用」採購案(採購案號:I8I04D151-6,下稱I8I04D151-6採購案)公開招標,並知悉福澤公司及國英公司無意參與投標,惟恐參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竟與蘇信義、黃韻萍、許毓癸等人共同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黃咸碩指示同安成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製作福澤公司參與I8I04D151-6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及填寫高於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蘇信義則指示黃韻萍提供投標所需資料,並在已製妥之投標文件,蓋印福澤公司之大、小章;另由黃咸碩指示同安成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製作國英公司參與I8I04D151-6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及填寫高於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復由許毓癸提供投標所需資料及國英公司大、小章供黃咸碩蓋印而完成投標文件製作。使中油桃園煉油廠承辦人員因而誤信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國英公司3家公司互相競爭,已達法定3組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進行開標程序。嗣於105年1月26日辦理規格標開標,國英公司未檢附納稅證明而致未通過資格審查,又於105年1月27日審標結果,同安成公司及福澤公司均合格通過審查,然於105年1月29日辦理價格標開標,同安成公司投標價格為439萬5,300元,而福澤公司投標價格則為458萬5,245元,經比減價後,同安成公司最終以400萬元得標I8I04D151-6採購案,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㈥黃咸碩知悉中油桃園煉油廠於107年4月17日公告辦理「107-108年可撓性金屬軟管長約」採購案(採購案號:I8I07D020-6,下稱I8I07D020-6採購案)公開招標採購資料,並知悉福澤公司及國英公司無意參與投標,惟恐參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竟與蘇信義、黃韻萍、許毓癸等人共同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黃咸碩指示同安成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製作福澤公司參與I8I07D020-6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及填寫高於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蘇信義則指示黃韻萍提供投標所需資料,並在已製妥之投標文件,蓋印福澤公司之大小章;另由黃咸碩指示同安成公司不知情之某員工製作國英公司參與I8I07D020-6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及填寫高於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復由許毓癸提供投標所需資料及指示國英公司某不知情員工在前開投標文件上蓋印而完成投標文件製作,又黃咸碩並指示同安成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以品禾公司名義申購國英公司參與I8I07D020-6採購案之押標金支票。使中油桃園煉油廠承辦人員因而誤信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國英公司3家公司互相競爭,已達法定3組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進行開標程序。嗣於107年5月3日辦理規格標開標,福澤公司未附納稅證明及押標金支票未有銀行蓋印,而國英公司則未附納稅證明,而致福澤公司及國英公司均未通過資格審查。又因開標主持人 陳奕佑 認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情形,中止開標並將I8I07D020-6採購案相關資料送交中油桃園煉油廠政風室調查而未遂。
案經中油桃園煉油廠函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調查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黃立彬、蘇信義、黃韻萍、許毓癸、洪嘉民及同案被告黃咸碩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奕佑、 王杏如陳智勇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蘇信義及許毓癸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㈢中油桃園煉油廠107年7月13日桃廠政風發字第10710446220號函暨附件(含中油桃園煉油廠案件調查報告、I8II07D020案廠商投標資料、開標紀錄、101年至105年可撓性金屬軟管採購案明細表)。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08年10月2日園肅字第10857597630號函暨附件(含國英公司押標金申購紀錄資料、中油桃園煉油廠98年迄今辦理可撓性金屬軟管採購且同安成公司得標之標案內容明細表、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同安成公司)。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09年2月3日園肅字第10957505680號函暨附件(含中華郵政公司三重郵局限時掛號函件登記薄、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㈥同安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㈦押標金支票、永豐商業銀行108年4月22日作心詢字第1080417102號函暨附件資料影本1份。
㈧中油桃園煉油廠98年至107年間辦理「可撓性金屬軟管」之採購案內容明細。
㈨中油桃園煉油廠「可撓性金屬軟管」採購案(含採購案號:I8I98D041-3」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規格標開標紀錄、價格標開標/決標紀錄、器材採購審標意見書、同安成公司、乙萱公司、福澤公司、達麒公司所提出之投標文件等件)之相關資料。
㈩中油桃園煉油廠「可撓性金屬軟管」採購案(含採購案號:I8I99D098-6」公開招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更正決標公告、決標公告、規格標開標紀錄、價格標開標/決標紀錄、器材採購審標意見書、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達麒公司所提出之投標文件等件)之相關資料。
中油桃園煉油廠「可撓性金屬軟管」採購案(含採購案號:I8I01D092-3」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規格標開標紀錄、價格標開標/決標紀錄、器材採購審標意見書、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達麒公司所提出之投標文件等件)之相關資料。
中油桃園煉油廠「可撓性金屬軟管」採購案(採購案號:I8I03D129-5」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規格標開標紀錄、價格標開標/決標紀錄、器材採購審標意見書、廠商報價明細單、廠商報價單、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國英公司、誠兌公司所提出之投標文件等件)之相關資料。
中油桃園煉油廠「可撓性金屬軟管,油槽檢修用」採購案(採購案號:I8I04D151-6」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規格標開標紀錄、價格標開標/決標紀錄、器材採購審標意見書、廠商報價單、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國英公司所提出之投標文件等件)之相關資料。
中油桃園煉油廠「107-108年可撓性金屬軟管長約」採購案(採購案號:I8I07D020-6」公開招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資格/規格標開標紀錄、廠商報價單、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國英公司所提出之投標文件、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領標紀錄等件)之相關資料。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國英公司及達麒公司等公司基本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立彬就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蘇信義就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就事實欄一㈥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黃韻萍就事實欄一㈤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就事實欄一㈥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許毓癸就就事實欄一㈣至㈤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就事實欄一㈥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洪嘉民就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㈡被告黃立彬、蘇信義、洪嘉民就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示犯行;被告黃立彬、蘇信義、許毓癸及同案被告黃咸碩就事實欄一㈣所示犯行;被告蘇信義、許毓癸、黃韻萍及同案被告黃咸碩就事實欄一㈤㈥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黃立彬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4罪間;被告蘇信義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5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1罪間;被告黃韻萍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1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1罪間;被告許毓癸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2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1罪間;被告洪嘉民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3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蘇信義、許毓癸、黃韻萍就事實欄一㈥所示犯行,已著手實施詐術行為,而未使本件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未遂犯,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8,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案經檢察官吳佳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曉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雍甯
法官郭書綺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欄1事實欄一㈠黃立彬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蘇信義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洪嘉民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事實欄一㈡黃立彬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蘇信義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洪嘉民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事實欄一㈢黃立彬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蘇信義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洪嘉民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事實欄一㈣黃立彬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蘇信義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毓癸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事實欄一㈤蘇信義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毓癸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韻萍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事實欄一㈥蘇信義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毓癸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韻萍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標案名稱採購案號招標日期得標廠商決標金額圍標廠商行為人1可撓性金屬軟管I8I98D041-398年6月24日同安成公司180萬元福澤公司、達麒公司黃立彬、蘇信義、洪嘉民2可撓性金屬軟管乙批I8I99D098-699年9月15日同安成公司310萬元福澤公司、達麒公司黃立彬、蘇信義、洪嘉民3可撓性金屬軟管I8I01D092-3101年9月13日同安成公司335萬元福澤公司、達麒公司黃立彬、蘇信義、洪嘉民4可撓性金屬軟管I8I03D129-5103年8月22日同安成公司343萬8,015元國英公司、福澤公司黃立彬、黃咸碩、蘇信義、許毓癸5可撓性金屬軟管、油槽檢修用I8I04D151-6105年1月12日同安成公司400萬元國英公司、福澤公司黃咸碩、蘇信義、許毓癸、黃韻萍6107-108可撓性金屬軟管長約I8I07D020-6107年4月17日中止開標無國英公司、福澤公司黃咸碩、蘇信義、許毓癸、黃韻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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