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342號債權人可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盛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品盛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廖聖文 非 廖翊 文)。
二、債務人品盛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