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9號

原告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耀彬

訴訟代理人 黃朝偉

被告 黃承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9萬4,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34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0元。

二、被告黃承澤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周煒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於以下四捨五入)

77萬7,113元

1

利息

42萬448元

113年12月4日

114年6月25日

204/365

3.98%

9,353元

2

違約金

42萬448元

114年1月4日

114年6月25日

173/365

0.398%

793元

3

利息

26萬5,000元

113年12月16日

114年6月25日

192/365

3.64%

5,074元

4

違約金

26萬5,000元

114年1月16日

114年6月25日

161/365

0.364%

425元

5

利息

9萬1,665元

113年12月23日

114年6月25日

185/365

3.64%

1,691元

6

違約金

9萬1,665元

114年1月23日

114年6月25日

154/365

0.364%

141元

小計

1萬7,477元

合計

79萬4,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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