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9號
原告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耀彬
訴訟代理人 黃朝偉
被告 黃承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9萬4,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34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0元。
二、被告黃承澤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周煒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於以下四捨五入)
77萬7,113元
1
利息
42萬448元
113年12月4日
114年6月25日
204/365
3.98%
9,353元
2
違約金
42萬448元
114年1月4日
114年6月25日
173/365
0.398%
793元
3
利息
26萬5,000元
113年12月16日
114年6月25日
192/365
3.64%
5,074元
4
違約金
26萬5,000元
114年1月16日
114年6月25日
161/365
0.364%
425元
5
利息
9萬1,665元
113年12月23日
114年6月25日
185/365
3.64%
1,691元
6
違約金
9萬1,665元
114年1月23日
114年6月25日
154/365
0.364%
141元
小計
1萬7,477元
合計
79萬4,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