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22號原告 徐景胤 被告 黃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他人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9時50分,騎乘為懸掛車牌之銀白色重型機車前往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由訴外人即其妻 王秋雪 出名所開設,實際由伊所經營之「利民銀樓」,向伊佯稱欲購買金條,伊遂取出2條金條供被告檢視及查看,被告則趁伊於抽屜內取出第3條金條而未及注意之際,先將前開2金條以右手徒手竊取而置入手提袋內,復於伊取出第3條金條供其查看時,在趁伊低頭俯視抽屜而未加注意之時,接續以左手徒手竊取第3條金條後置於手中,旋即步出店外,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途中並懸掛MLT-8369號車牌於機車上,再持所竊得上開3條均為5兩重之金條(下稱系爭金條)攜往臺南市○○區○○○路○○○號之「麻豆當鋪」典當新臺幣(下同)60萬元後離去。而被告因前揭竊盜犯行,業經鈞院於107年3月13日以107年度易字第13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犯罪所得之價款60萬元均經法院宣告沒收,致伊無法取回遭被告竊取之系爭金條,而使有受有損害,縱認系爭金條係伊妻王秋雪所有,但因王秋雪已將其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予伊行使,又系爭金條於伊向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市價已達72萬元,伊受損害金額應為72萬元等情,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規定,求為判命:㈠被告應給付伊72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等語。
二、被告則以:伊現在因案入獄無法賠償原告損失,須待出獄後工作賺錢始可還款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2012號起訴書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卷宗全卷後查證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同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亦已分別明訂。而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又物因侵權行為而受損害,請求金錢賠償,其有市價者,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蓋損害賠償目的在於填補所生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價格應以加害人應為給付時為準,被害人請求賠償時,加害人即有給付義務,算定被害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市價為準。查本件被告於106年12月19日竊得系爭金條,並將持往麻豆當舖典當60萬元後,因該當舖負責人當時係依當舖業法合法收當系爭金條,則原告非以質當金額贖回,不得請求該當舖返還,另因被告並未依約於107年3月18日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該系爭金條依當舖業法第21條之規定,現已為麻豆當舖所有,自已無法回復原狀一情,有當票及當票存根附卷可稽(見系爭刑事案件中警卷第19頁、第55頁);又利民銀樓雖係原告之妻王秋雪所開設,但原告為其實際負責人,且經王秋雪讓與其就系爭金條失竊可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而原告於提其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時,系爭金條之市價應為72萬元一節,則據原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原告及王秋雪之身分證影本為證,且有卷附利民銀樓之商業登記公事資料查詢列印可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以系爭金條於遭竊後已無法回復原狀為由,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1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其系爭金條於起訴之市價72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至被告雖辯稱:其現因案在監,無法清償,須待出獄後工作還款云云。然此係原告日後持債權憑證執行被告財產時得否受償之問題,非被告即可據此免除其還款義務,是其以此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