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88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 姬得福 債務人 姬卓貴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依聲請狀所附之戶籍謄本顯示,其債務人姓名應為乙○○、甲○○○,而非姬得福、姬卓貴粟。)
二、債務人姬得福、姬卓貴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