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債權人 陳姿樺 債務人 鄧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2,000元,惟就其中17,000元並未提出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超過1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收受前項裁定,並已提出另得請求14,850元之釋明文件,然就其餘2,150元(00000-00000-00000=2150),債權人僅陳明為工作請假之勞務成本,未提出新釋明文件,且此部分乃債權人為主張其權利所必然支出之訴訟成本,故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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