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662號聲請人 彭文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春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相對人為「張春青」抑或「 張青春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張春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票號SR494022、TH0000000、TH0000000之本票原本3紙。
五、提出附表(本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票號、到期日、利率)
六、確認證物名稱「影印互助本票1張」之張數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七、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