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3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379號

原告 黃保齊

被告 劉嘉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37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下午2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正賢

書記官林容淑

通譯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容淑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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