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0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司恩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8,27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