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0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司恩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8,27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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