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8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許文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2月9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839153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文義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之富士接著劑貳條及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2月4日19時4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二)扣案之富士接著劑2條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均正本)各
乙份及現場照片乙幀。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2條及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為
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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