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 徐呂明愛 被上訴人 林真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3萬7,600元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1,107,400元+(14+31)平方公尺×系爭1073之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8,120元+(88+1+55)平方公尺×系爭107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4,200元=9,63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4,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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