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337號債權人 張烈詔智富記帳士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翠華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翠華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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