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曾富源 即 曾振興 之繼承人債務人 曾建龍 即曾振興之繼承人債務人 曾彥銘 即曾振興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泓鴒 即 陳素玉 即曾振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柒萬貳仟零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