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鐘椿岩
相 對 人 蔡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
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