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北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証據部分應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