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0八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清鈞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