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債務人 呂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