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再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春燕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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