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19號

聲請人 黃世嘉 即夢想一號有限合夥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公司法第79條至第97條以及非訟事件法第三章第一節法人登記、第五章商事非訟事件第一節公司事件中固均有明文規範有關法人清算之相關程序。惟上開規定,於法人以外之商號並無準用之規定。

二、查聲請人所附呈報清算人之資料,聲請人呈報擔任清算人之夢想一號有限合夥,為合夥性質,不具公司法人之屬性,揆依前揭說明,自無準用無限公司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二章第六節進行呈報清算之餘地,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呈報清算人之程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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