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85號原告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43,747元,應繳裁判費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22,27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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