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21號第57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鎮業 選任辯護人 楊宗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21號、第319號、第411號、第5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鎮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被告呂鎮業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林姿秀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